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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促进全省园区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搭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四)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等3个经济园区和11个工业园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为园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支持,组织园区用人单位开展现场招聘、网络招聘、人才交流、技能人才培训开发、创业扶持服务、职业技能鉴定等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园区的用工需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隶属经济园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五)实行企业用工申报制度。园区要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时向园区报送岗位空缺情况和用工招聘计划。对一次性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企业,由园区帮助企业做好用工招聘申报和就业登记工作,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协调,开展招工用工专项服务;对企业零星用工需求,由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发布招聘信息、择优录用人员。

  (六)建立企业用工需求登记制度。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要采取“一企一表”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用工需求情况,按照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就用工岗位、数量、年龄、性别、学历、技能、福利待遇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科学预测企业用工结构和数量,提前做好企业用工需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对接。

  三、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制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园区企业就业。园区企业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13号)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补贴和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国有企业不超过2年。国有企业吸纳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到3年。

  (八)实施园区企业创业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依托园区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不断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对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根据单位面积消纳就业人数,视情况给予减半收取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对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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