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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主要负责人、北注协秘书长、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北注协相关同志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项目工作组,北京市财政局、北注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分别指定专人负责人才培训项目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重点负责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56号和京政办发 [2010]33号文件精神,制定促进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人才培养发展的相关政策,总体指导培养工作,并将该项目纳入年度预算,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培养工作。

  第八条 北注协负责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能力培养框架,建立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训的报名、材料审查、组织考试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承担具体培训工作,制定北京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方案,配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人才选拔,负责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和教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选拔

  第十条 申报北京市注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的基本条件:

  1、北注协所属执业注册会计师,且在北京地区执业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3、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4 年以上,同时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4、具有3年以上担任大中型企业审计、咨询业务的工作经验;

  5、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同等级别)及以上职级;

  6、具备大学英语4级或同级水平(含)以上水平;

  7、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8、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近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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