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中医辨证论治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级中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优势和特色,提高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质量,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院前急救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沪价〔2012〕001号)规定,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中增设中医辨证论治项目。为规范中医辨证论治医疗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医辨证论治医疗服务项目是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以中医方法对门急诊患者进行诊断,并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有关西医学习中医人员的界定按照《关于加强本市西医学习中医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的通知》(沪卫中医〔2011〕41号)执行。
二、中医辨证论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应在每次诊疗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后收取一次,具体按照《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院前急救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沪价〔2012〕001号)执行。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病历及处方应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书写。
四、各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制订有效措施,严格按照诊疗规范,为患者提供合理、有效的中医药服务;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应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中医辨证论治医疗服务项目实施和医保支付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医药服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管红叶
联系电话:22121625
上海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