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13. 增加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规模,采取无偿拨款、有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投入方式,重点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对本市企业购买重大技术成果,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对购买费用予以补贴;对企业自主重大技术成果就地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项目贷款贴息支持。
14. 贯彻执行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2015年底之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科技孵化器内初创型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
15.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资)金支持。
16. 市财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各县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也设立相应风险补偿资金,与省风险补偿资金配套,按照省、市(县)7:3的比例和市、区1:1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对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体系。积极帮助符合申请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支持。
四、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17. 对列入知识产权创造大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达标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事业单位、新认定的专利池和知识产权联盟给予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实行全额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实行定额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对年发明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企事业单位,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费予以补助。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县区(企事业单位),我市年专利申请代理服务量超1000件、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超500件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