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 对入驻园区内孵化器的创业企业,首次租用经营场地,由园区给予两年“零租金”的待遇;孵化期内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返还奖励。对孵化毕业转入加速器的企业,其经营场地租金,由所在园区给予两年减半的优惠。
8. 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园区创业的,由所在园区提供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根据项目需求,分别提供相应的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高层次人才以技术成果投资创业的,可按不高于注册资本 70%作价入股;增资时,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比例不作限制。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
9. 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的从事与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独立或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独立的研发机构根据其投资额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非独立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对独立研发机构租赁研发用房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根据其实际需求和建设进度,提供足够的研发用房,并给予五年房租优惠,其中前三年免交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三、加速培育创新型企业
10.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生产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