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连政发〔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连发〔2012〕12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
1. 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15年,市、县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分别达4%、3%,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2.5%,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适应。
2. 市政府设立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专项资金,整合企业研发平台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人才培育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加大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投入;各县区、国家级开发区、徐圩新区等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相关科技奖励政策的兑现。
二、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3. 重点支持面向全市科技创新创业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园区与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共建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新建的市级平台给予资助,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平台,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建平台评估优秀的给予滚动支持,对平台开放服务给予补贴。
4. 鼓励企业建立“三站三中心”(即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集团)与国内外大企业(集团)总部研发中心联姻落户连云港的,视研发机构固定资产投入情况给予一定补助。新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优先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展自主创新和转化科技成果。
5. 对园区内科技研发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工业用地执行,对自用的土地房产可通过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对园区建设的各项规费,除规定不能减免的部分外,全部返还园区开发实体,专项用于园区的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人才公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加速器)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