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66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参保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现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的目标,切实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适用人群。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在校中小学生(大学生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办法已单独制定)及其他未成年人、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原则。一是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基本保障的迫切需要;二是要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三是要试行社会共济,统筹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四是要依托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杜绝医疗浪费。
第四条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门诊统筹基金从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和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按40元标准划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