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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2011修正)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1985年10月1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85年10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关于修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官井洋是我国著名的大黄鱼产卵场。为切实保护大黄鱼资源,加强对官井洋大黄鱼的繁殖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保护区界各点的经纬度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具体坐标值附后。

  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置“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标志。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官井洋大黄鱼种质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调查与评估制度。

  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围缯和拖网作业;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敲舟古作业等破坏水产资源的捕鱼方式。

  在保护区的东冲水道与三沙湾口外水域等大黄鱼洄游通道上,禁止定置网、流刺网作业。

  第五条 保护区流动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定置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16日。

  为保护大黄鱼洄游与繁殖,每年5月至6月,宁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公告,限制船舶在保护区内通行。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渔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颁发。

  禁渔期间,如确需科研、探捕的,须持有管理站颁发的特别许可证,并悬挂由管理站制定的特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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