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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餐饮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餐饮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商商贸〔2012〕5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餐饮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餐饮业的发展。近年来,我省餐饮业快速发展,2011年1-11月,全省实现餐饮业营业额989.9亿元,同比增长18.4%。餐饮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知名品牌少和食品安全有待加强等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贯彻指导意见,及时研究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本地区餐饮业快速发展。
  二、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出台促进和保护我省餐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化行业发展结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培育龙头企业;要认真研究假日消费特点,掌握假日服务消费市场动态,利用四川丰富的特色人文景观和旅游资源,开展“假日酬宾”、“节日酬宾”等营销活动,使餐饮服务消费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要大力发展节约型餐饮,积极拓展大众化餐饮;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快行业标准制订工作,充分发挥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要加强对外交流,加强行业间的业务交流和先进技术的推广,提升川菜的品牌和文化,加快推动川菜“走出去”步伐。
  三、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挖掘内涵、赋予主题、宣传推介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本地区餐饮业在改善民生、服务社会、扩大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及时总结相关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向我厅商服处报送当地餐饮业年度工作总结。
  联系人:厅商服处许剑波
  电话:028-8323350,邮箱:swtsfc@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餐饮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3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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