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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
  成立由商务厅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省级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小组),省发改委、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参加,省级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商务厅承担。各市(州)范围内有包括本次清理整顿范围的大型零售商及门店的,各市(州)需建立相应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于1月20日前报省级协调小组。各市(州)协调小组每周向省级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协调小组按国家的要求,每周向部际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一)调查摸底。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税务等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通过调查摸底,了解本辖区内大型零售企业及其所辖门店的最大单店面积、门店总数、2010年销售额等基本情况。包括总部不在当地、但达到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大型零售企业在本辖区内的门店情况,如实填写大型零售企业及门店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于1月20日前连同实施方案报省级协调小组。总部在四川、达到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零售企业,其所在地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需请其企业总部报送企业总体情况。
  (二)自查自纠。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重点零售商,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由其企业(集团)总部于2012年1月18日前向总部所在地的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20日前报省级协调小组,以便省级协调小组于1月20日前报部际协调小组。自查自纠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
  (三)联合检查。2012年2月至3月,各市(州)协调小组组织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表见附件3),总体情况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省级协调小组。检查要覆盖本辖区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对跨省(区、市)经营的零售商,要通过省级协调小组向其总部所在地的协调小组密切沟通;对总部在省内、跨市(州)经营的零售商,检查期间要与其总部所在地的协调小组密切沟通。对检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发现自纠不到位的要严格监督整改。各市州协调小组要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及时查处。商务厅、省发改委、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选取重点企业进行联合检查。
  (四)严肃整改。各市(州)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整改监督指导,收取使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返还,未明码标价的要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重点地区,省级协调小组将适时派出联合督查组,督查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有关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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