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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力度及专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力度及专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环财发〔2010〕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3月6-7日,环保部召开“全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调度会”,再次强调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并明确指出该工作获得数据将作为确定“十二五”总量控制基数和编制“十二五”规划的依据,会议通报国家拟将农业源纳入“十二五”减排范围,要求高度重视农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区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专项工作,并加大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各地一定要深刻认识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工作,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

  二、加强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质量审核。按照环保部质量审核要求(新环财发〔2009〕28号附件3)及我厅下发的质量审核要求(附件1)做好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严格筛选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部和自治区要求的筛选方法(详见附件2),进一步做好85%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并按照确定的名录,根据专项工作安排,开展普查更新调查工作。

  四、想方设法做好农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按照我厅下发的规模以上农业源调查名单,增补2008、2009年新增规模以上农业源,开展农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通过协调农业部门、环境监察部门发表等方式开展调查,并逐步过渡到环保部门单独调查,想方设法做好农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五、做好与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对比、衔接。本次专项工作调查信息要与自治区反馈的2007年污染源普查数据,特别是污染治理设施信息作对比,普查更新调查信息必须涵盖2007年普查信息,保持没有变动信息的一致性,并增补新增和变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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