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颁发技工教育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2〕53号)
各技工院校:
现将开展颁发《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技工院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二、申报条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累计满三十年,尚未领取过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目前仍在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继续从事技工院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或教育工作者。
三、名额分配:符合条件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报。
四、要求:
1、颁发《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既是政府对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关怀,也是对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战线做出毕生贡献的肯定,各校应予以高度重视。
2、各校应本着对老教师尊重、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做好申报工作,既不可漏报,更不可编造教师简历谎报。
3、各校候选人必须在校内公示一周后,经学校和办学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按一式两份上报。没有办学主管部门的民办院校应提供候选人从教的档案资料或原单位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4、各校于4月10日前将《南京市从事技工教育工作三十年教师登记表》报送我局,逾期不予办理。
附件:《南京市从事技工学校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从事技工学校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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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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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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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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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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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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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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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
受何种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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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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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从事教育工作年限
| 年
| 教龄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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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办学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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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
社局
审批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市政府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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