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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0〕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加强对全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自治区环保厅制定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是《“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十二五”期间开展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方案,各地区应依据“十二五”经济发展趋势、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减排潜力,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为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特制订本方案,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方案制定工作计划,抓紧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一、工作组织

  (一)规划编写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规划编写,拟定编写大纲、工作计划,组织审议、上报专题规划工作。

  (二)规划编写组。在规划编写协调组的领导下,按照专题规划内容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并按统一计划进度向协调组提交专题研究和规划文本。

  二、规划原则,目标、指标及时限

  (一)规划原则

  有利发展的原则。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保持新疆稳定、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的基础和前提,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必须坚持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通过发展来解决在发展中产生的环境问题。

  服从环境质量的原则。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各类污染源及排污单位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消除违法排污行为,以体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和建立法制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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