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通知
(新环防发〔2010〕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做好2009年环境监察工作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10]13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09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本着以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标准、考核有效的原则对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验收内容。按照《自治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意见》,对2009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实行计分制,并针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本级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对下级环境监察工作的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先由各地、州、市环保局对本辖区环境监察工作进行自测评分;我厅根据各地、州、市上报年度考核自测情况报告,组织对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进行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各单位评优创先的依据。
四、考核要求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年度环境监察考核工作,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考核分工方案,把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自治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测考评,分析扣分原因,提出相应对策,确保自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工作成果。
(二)上报材料包括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和年度考核自测评分报告两部分。其中,工作报告包括年度考核工作基本情况、考核方式、考核过程、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以及下一步考核相关工作安排;自测评分报告包括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自测评分表及考核指标相关说明材料(评分标准见附表)。
(三)各地、州、市环保局务必于4月1日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及自测评分报告同时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方式上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联 系 人:王瑞忠 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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