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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第七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第七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环法发〔2010〕114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开展自治区第七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新治办〔2010〕14号)精神,根据“7.5”事件后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形势和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工作实际,有效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现将《自治区环保厅第七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自治区环保厅第七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2010年4月1日)

  今年四月,是自治区第七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自治区第七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新治办〔2010〕14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总体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环保中心工作和 “7.5”事件后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形势,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等工作实际,有效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二、活动的主题

  此次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认真贯彻宪法精神、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三、学习内容

  厅系统领导干部,全体公务员,直属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应积极参与宣传月的各项活动,要在贯彻落实“两会”精神的同时,加强对宪法精神的再学习、再领会,要紧密结合“7·5”事件这一反面教材,结合维护新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促进经济发展的实际,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等宪法基本精神。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各族职工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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