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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认真做好环保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一)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 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在各族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党发[2006]4号)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第五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决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开展自治区“法治六进”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法治六进”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重点检查“法治六进”和宪法等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特别是维护民族团结、打击三股势力、捍卫祖国统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情况。

  (二)检查验收的指导标准

  各地州市环保局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自治区“五五”普法验收参照标准和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随文印发。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检查验收从2010年3月开始,采取自查与统一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动员部署。4月15日前,各地州市环保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开展自查验收。4月16日起,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环保系统的自查和验收工作,并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对“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并将自查验收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验收和上报总结工作要在5月15日底前完成。

  3、自治区环保厅组织检查验收。5月15日至5月31日,自治区环保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单位和业务处室人员对各地州市环保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于6月1日前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4、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统一检查。6月,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将组成若干检查验收组,赴各地各部门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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