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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足额配备幼儿教师,扩大幼教师资来源。各级教育、人社、编制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幼儿教师招聘和引进力度,逐年增加在编幼儿教师比例,同时制定切实有效政策,引导具备相应资格的非幼教专业大中专毕业生,经专门培训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后担任幼儿教师。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 健全幼儿教师、园长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以满足学前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
  2.完善幼儿教师培训体系,提高保教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师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重点加强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以幼儿园课程为突破口,在幼儿园中积极实施园本培训。除参加国培、省培外,市、县(市、区)三年内要对60%的幼儿教师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教能力。健全城区与农村师资对口帮扶长效机制和园长流动制度,提高农村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熟练、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
  3.依法保障和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与福利待遇。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聘用教师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保教质量的监督与指导。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主,保教结合,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幼儿园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坚决制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2.重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关于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对0-3岁婴幼儿及家长开展早期教育和服务工作。不论是公办、民办或加盟园,也不论是专营性还是兼营性早教机构,都要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教育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监、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保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严防幼儿园伤害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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