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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1.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本着广覆盖的原则,统筹现有资源,结合学前儿童数量及分布实际,整体规划本县(市、区)幼儿园的布局设点。
  2.实施农村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的意见》(晋教基[2009]22号)的标准,对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提升改造。到2013年底,每个乡(镇)建成1-2所标准较高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应逐步实行剥离,独立建园,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
  对照农村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按照“就近入园、规模办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偏远地区保留教学点”的思路,优选区域,合理布点,推进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满足农村广大适龄幼儿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3.实施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大力发展公办园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在政策扶持上,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园倾斜,在管理与奖励等方面要赋予其与公办园同等地位,引导和支持民办园规范发展。在规范管理方面,首先要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取得其办园的合法性;其次实行分类管理。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确定幼儿园的归属问题和法人资格;对于无资质的、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的幼儿园,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取缔。
  4.推动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通过补建、同步建、强制建等措施,严格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已建成的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协调规划,补建幼儿园。确实不具备配套建设条件的,要责成开发商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异地建设。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坚决不予审批。配套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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