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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通知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0〕1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发挥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环保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环办【2010】44号),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建设,结合各地实际,及时建立定期公布制度。

  二、对于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全年排放超标的企业和单位(新环监发【2010】35号),各相关地州市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仍不达标的,须在各地环保网予以公布。

  三、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本部门环保不达标企业信息认定、形成和公布机制。经确认的环保不达标企业,于名单形成后20日内,通过有关媒体和网站予以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

  四、各地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各类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要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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