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配合做好新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10〕1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73号)要求,由我厅负责组织编制《新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该规划为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总规划,下设7个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及编制承担部门分别为:
一、环境监管、基础及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由环保厅有关处室和有关单位承担。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由环保厅总量控制处总负责。
三、污染防治规划(包括大气、水、重点行业、辐射环境、重金属、危险废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内容)由环保厅污染防治处总负责。
四、生态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由环保厅自然生态处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