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河流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新环自发〔2010〕1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要求,“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流域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查阶段,根据
《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近期我区部分拟开工水利建设项目所在河流的流域未执行
《条例》中的规定,编制流域规划的环评文件,导致其环境影响评价欠缺全面性和合理性。随着中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即将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我区将迎来资源开发的新热潮,特别是水力资源开发的力度和规模将进一步加大,梯级流域开发造成的环境负面影响进一步叠加。为减缓河流流域开发对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环境影响,并保证新开工水利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地环保局要做好流域规划环评的前期工作,组织力量广泛宣传
《条例》及规划环评制度,加强与发改、建设、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尽快开展辖区内流域规划的环评工作。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我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流域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也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