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召开自治区排污申报登记核定及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评估会议的通知
(新环财发〔2010〕1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总站、固废中心:
按照环保部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要求,及我区2010年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统一部署,定于2010年5月24-25日召开自治区排污申报登记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评估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会人员
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人员及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骨干各1人。
二、会议主要内容
(一)检查各地、州、市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审核情况,重点审核、抽查、验收各地非普查更新调查单位的申报登记工作。
(二)审核各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数据、排污费征收数据,评估数据质量。
(三)按环保部考核规定,总结考评各地、州、市2009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务必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申报登记表录入申报登记软件中,其中普查更新单位按照自治区审核后的普查更新数据录入,非普查更新单位中生产工艺、规模、产量及治理等情况与2007年相比基本未变的单位,可参照2007年普查数据填写录入。
(二)2010年申报登记单位名录按照新环财发[2010]28号文件要求的方法确定。
(三)目前尚未完成申报登记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的地区,望抓紧进度,并务必在参会前按照本地区2010年申报登记名录完成数据录入及审核工作。
四、会议携带材料
(一)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数据库、排污收费数据库、汇总打印表及非普查更新申报登记单位申报表。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机构参加汇审工作的人员须携带上述数据报表的电子件和《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省级上报数据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