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的项目,由项目施工单位按合同和用款计划提出用款申请,附施工合同和经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资料,经村民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村“两委”、乡镇农经站审核签章后,乡镇财政所负责按程序予以审核后填写用款计划报县市乡镇财政部门,由县市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县市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施工单位。
(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可以采取以货币或实物方式兑现,直接用于项目建设。采取货币方式兑现的,由县市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奖补标准,将财政奖补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村级资金账户中分村分项目记账的同时兑现到实施的项目。以实物方式兑现的,由县市政府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 ,统一采购,按标准补助到项目实施村,但招标费用和运费不得用奖补资金列支。
(五)结余处理。每会计年度结束,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结果,乡镇财政所应与村“两委”或承包施工单位办结竣工项目清算手续,经审核、对账后,报县市乡镇财政部门,由县市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清算手续,将专户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涉及项目及资金方案必须报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章 财政奖补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用上级财政拨付的奖补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全部(由县市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县市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财政下拨的财政奖补资金转入专户,专账核算,)列入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决算科目,(乡镇财政所在“村级资金专户”中进行核算,实行专账分村记账核算。)通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村民筹资、乡镇和村集体投入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列入“其他收入”科目并下设明细科目,将此项资金缴入财政所专户进行专帐核算时作“其他支出”科目。“村级资金专户”管理,必须捆绑使用。
第十三条 村级会计处理。根据
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的规定,专帐核算(户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按奖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分村核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实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制。全面公开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进行公示,由村民代表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治理。已建成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乡镇财政所要将筹资筹劳的数量、项目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等情况作为村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的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力度,不准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开展村民筹资筹劳;不准举债建设议事项目;不准向农民下达筹资筹劳指标;不准强迫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政府“形象工程”,加重农民负担;不得用其他项目来套取奖补资金。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要对筹资筹劳、项目建设、验收及奖补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县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牵头农办、基层办、民政、农经、水利、交通等部门协作,要定期组织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