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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的需当地工会参与)督促指导承办企业(机构)严格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并安排就业,并向省商务厅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第五条 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联合验收(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的验收工作需当地工会参与)。对不符合相关要求或申报资料不齐的项目,应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州)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备案,并及时完成资金兑付工作。项目验收材料由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分别留存备查。省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效益评估,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每年底需向省商务厅和财政厅报送培训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七条 对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项目承办企业申报和验收相关材料

  第一条 拟参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招标相关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条 确定参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按建设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完成后,向有关区商务局、财政局提交申请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1、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项目验收的报告(简要阐述项目投入、建设、运营、申请补助资金情况);
  2、补助资金申报表;
  3、项目实施主体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证书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项目投资建设的专项审计报告;
  5、网络中心项目实施主体与加盟商家、合作商家等签订的合作协议(能证明项目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6、服务流程图;
  7、相关管理制度;
  8、具体建设项目的开展情况及门店点位、图片等相关资料;
  9、运营情况说明;
  10、项目投资建设的相关凭证(费用明细、支出凭证等)盖鲜章的复印件;
  11、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条 家政企业申报为培训承办企业需要如下材料:
  1、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申请表;
  2、已从事2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的证明;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登记证明;
  4、具备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的证明;
  5、能够为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安排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的承诺书;
  6、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条 培训机构申报为培训承办机构需要如下材料:
  1、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申请表;
  2、有关部门批准办学资质的证明及已从事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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