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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商务厅(商服处),以便报部备案。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建设规范(见附件1、2、3)组织实施,并向省商务厅每月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建设中实施主体和内容等如进行调整,须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同意并报部备案。
  第四条 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向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项目验收的报告,试点城市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小组,对验收资料进行复审同时进行现场验收,现场核实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龙头企业和中小专业型企业申报材料,检查硬件、软件设施、功能、投资等到位情况;抽查部分门店的设施、功能、投资等情况。
  第六条 对验收中存在一定问题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实施主体需在整改意见提出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验收小组将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或现场验收。
  第七条 省商务厅将对验收合格的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如公示无异议,由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下达资金。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将验收合格、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以公函的形式向商务部、财政部备案,项目验收材料由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分别留存备查。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需向省、市商务和财政部门报送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效益评估,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商务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对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家政培训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一条 下达培训计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综合参考各市州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家政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当年培训计划,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条 按照2009年四川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制定的《“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申报办法》,由各市州商务、财政、工会等部门审查企业(机构)申请,将符合培训资质的企业(机构)推荐上报省级商务、财政、工会主管部门,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组织评审确定拟承办企业(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承办企业(机构)名单。各市州应优先推荐有条件开展自主培训和有成熟就业渠道的大中型家政服务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市州商务、财政、工会应于15天内将任务分解情况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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