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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商商贸〔2012〕25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监管,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好我省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管理办法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好我省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以及有关商务部、省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结合我省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家政培训两个方面。

第二章 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原则

  第一条 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试点城市开展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培育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和支持中小专业型企业建设。
  第二条 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重点支持第三方企业采用现代信息和三网融合技术建设和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
  第三条 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主要支持部分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培训实操教室等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建设。
  第四条 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主要支持一批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早教和居家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加快门店和员工暂住帮扶室改造,加强办公系统及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添置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专业服务设备。
  第五条 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不超过300万元,每个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150万元,每个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第三章 家政培训的支持原则

  第一条 对由各地推荐,并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确认的承办企业(机构)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培训费补助。
  第二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按标准予以补助。我省培训补助标准:成都市按每人不超过1200元给予补助,其他市(州)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程序

  第一条 商务部确定试点城市后,试点城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进行公开招标,选择优秀企业为项目承办主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配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并在网上公示。试点城市项目承办企业确定后,其商务主管部门应与承办企业就项目任务签订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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