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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屠宰要求

操作规程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 ~ 24小时,宰前3小时 停止喂水。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4.3

 

 

 

操作规程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00分钟。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5.2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5.2

 

 

 

8

 

 

 

 

检验要求

检验岗位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GB/T l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检验内容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检验方式

肉品品质检验应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章、证使用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9

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以下项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人签字:         审核人职务: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原则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成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厂(场)资质

依法获得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或符合当地环保局要求的,为符合。

《条例》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七条

现场查验原件

 

 

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具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且环境监测报告结果符合排放标准的,为符合。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3.3、8.2.13GB13457

 

 

 

2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1.1

现场查验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1.2

现场查验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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