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要求
| 操作规程
|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 ~ 24小时,宰前3小时 停止喂水。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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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00分钟。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5.2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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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要求
| 检验岗位
|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GB/T l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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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内容
|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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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应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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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证使用
|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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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 不合格产品处置
|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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