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原则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成审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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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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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要求
| 厂(场)资质
|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 现场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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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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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场)设立规定
厂(场)设立规定
| 厂址选择
|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 符合设置规划的,为符合。
| 《条例》第五条《条例》第六条《规划》要求
| 查看厂(场)的设立是否符合省级《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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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条件
|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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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定
建筑规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 具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且符合以下要求的,为合格。□待宰间容量满足班宰量要求,赶猪道宽大于1.5 米,待宰间通风良好,内设饮水设施。隔离间的面积按班宰量的0.5%~1%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1.5㎡。□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的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排水沟。 □急宰间设置在隔离间附近,地面坡度大于2%,如与不供食用的无害化处理间建在一起,中间应建隔墙。
|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2.5、4.2.6、4.2.7、4.3。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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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 车间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工艺流程合理,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为符合。□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采取无毒、不渗水、耐冲洗材料制作,颜色为白色或浅色。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低于3米,分割车间不低于2米。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1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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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产品与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车间内有防蚊蝇、虫、鼠进入的设施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1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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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局与环境卫生
|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2.2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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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接收处等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
| 满足以下要求的,为符合。□活猪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3.5、4.3.4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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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施要求
| 宰前设施
|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等。设施面积符合GB50317-2009要求。★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2.1 、4.2.5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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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设施
|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烫毛脱毛剥皮、胴体加工、副产品加工间等。设施面积符合GB50317-2009要求。★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4.1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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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设施
| 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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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要求
| 生产设备
|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屠宰技术设备。★
| 配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麻电器、悬挂输送机、猪屠体清洗装置、浸烫池、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工具等屠宰加工设备的,为合格
| 《实施办法》第七条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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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
|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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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备
| 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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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设备
| 应配备符合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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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员要求
| 屠宰技术人员
|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 现场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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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
|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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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理要求
| 制度与记录
| 建立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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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条例》第十三条《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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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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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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