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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的设备:碎纸机、扫描仪、投影机、电视机、摄像机、其它摄影、摄像设备、会议室音响系统。

第六章 空调设备

  第三十一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00㎡的,原则上不予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冷吨。采用中央空调取暖和制冷的,不再单独配备空调机。
  第三十二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含20㎡),配置1.5P空调,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房间使用面积在20-30㎡(含30㎡),配置2P空调,总价不超过45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30-40㎡(含40㎡),配置3P空调,总价不超过65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40-60㎡(含60㎡),配置4P空调,总价不超过75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60-100㎡(含100㎡),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100㎡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使用面积40㎡(含40㎡)以下的会议室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使用面积40-100㎡(含100㎡)的中型会议室配置10P空调,总价不超过18000元;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大型会议室,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三十三条 空调设备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七章 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或者更新资产时,须严格按照本文所列标准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资产。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十六条 达到更新标准需更新资产的,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但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破坏需要更新的除外。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 办公用房购建和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国家及市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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