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市)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办应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市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队伍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方面的专业队伍和有一定救援知识及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应急的快速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技术鉴定的研究,采用先进的技术及设施作为保障。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进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及补充给予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遇有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请求上级财政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七条 治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