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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上级领导批示或者上级机关督办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或者其他形式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司法机关、组织人事、信访、法制、审计等部门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六)在监督检查或者明察暗访中发现的;

  (七)检查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显示的。

  第十七条 问责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一)问责实施机关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核实,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并告知有关当事人不启动问责的理由。

  (三)对决定启动问责的,问责实施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庸懒散软”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处理的具体建议。情况复杂的,经问责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查时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或者阻挠问责实施机关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调查结束后,问责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五)对问责对象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并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六)问责决定应当归入被问责人档案。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作出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受理机关在接到被问责人申请、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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