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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在工作时间玩牌、玩游戏、网络购物、网上聊天、炒股票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的;

  (五)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违反公务回避、信息公开、宣传、保密等规定的;

  (七)在服务窗口或者公众场所随意发表不利于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者举止不雅的;

  (八)有其他自由散漫行为的。

  第八条 公职人员工作软弱无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中不敢坚持原则,患得患失、畏首畏尾,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疑难复杂事件中,怕担责任,怕冒风险,不敢担挡,不敢处理,造成局面失控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理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敢抓、不敢管,怕得罪人,放任自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有其他软弱无力表现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对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庸懒散软”行为的,经查证属实,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下列方式问责: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六)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七)通报批评;

  (八)诫勉谈话;

  (九)行政告诫;

  (十)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

  (十一)解聘;

  (十二)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 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行政告诫、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处理。对部门或者单位之间在履行职责工作中相互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各方主要领导一并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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