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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大局意识不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思想保守僵化,创新能力低,贻误发展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者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规承诺,不讲诚信,虚报、谎报签约资金额度,或者跟踪落实不够,致使资金到位率低,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责任意识不强,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落实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九)对公开承诺的事项,无合理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

  第六条 公职人员工作消极、懒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单位或者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时限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下级请示事项不及时办理,久拖不决或者不予答复,造成后果的;

  (三)对分管和负责的工作敷衍了事,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办理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的;

  (五)对单位网络信息系统不及时维护和更新,或者对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公开的;

  (六)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对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承诺事项不兑现、不落实,服务不到位,或者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七)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而不依法受理或者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八)对应当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者无故拖延,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或者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扯皮,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有其他消极怠工行为的。

  第七条 公职人员纪律涣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上班迟到、早退,不按规定请销假,擅自脱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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