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纪发〔2012〕10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公职人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包括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的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行为
第五条 公职人员工作平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思路不清,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不能胜任本职,影响工作进展的;
(二)不从实际出发,违背客观规律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