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燃气行业明码标价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1〕95号)
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规范燃气行业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燃气行业明码标价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的管道燃气、瓶装液化气等批发(充装)、零售的企业(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燃气行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单位(或个人)名称,批发、零售最高指导价和实际销售价格,钢瓶检测费标准、送气费标准、净重、执行时间,监制机关、监督电话等。
三、燃气经营者应当按附件规定的明码标价样式进行标价。
燃气价格和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四、燃气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五、燃气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经营者必须及时更改标价,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六、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居民用户要求提供燃气表移表等服务的,应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
七、燃气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服务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八、各级价格检查机构要加强对燃气明码标价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价格变动不及时更改标价行为,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