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1〕129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平价商店承租经营场所,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确定的补贴数额除按照粤价〔2011〕39号文和粤价〔2011〕76号文件的精神,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项指标:1、企业经营农副产品的规模;2、企业其所承诺的义务以及价差幅度;3、政府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执行平价协议和相关政策的考核意见。
利用自有场所设立和经营平价商店的,可以按前述因素考虑给予适当补贴。每年核定和补贴一次,企业于1月向审核认定其资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基金补贴的书面申请。
二、平价商店补贴按照省、市、区(县)三级分别承担。对以连锁形式跨地级市以上市设立的平价商店,以及供销社系统设立的平价商店,依据粤价〔2011〕39号和粤价〔2011〕76号文件的精神,补贴资金由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对汕头中心城区设立的平价商店的补贴,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对区、县设立的平价商店的补贴,以区、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为主、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三、申请使用省、市、县(区)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建设的,分别执行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建设的,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和《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的方式、标准等问题应在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中约定,并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