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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等转发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转发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1〕126号)


各区县物价局、经信局、农业局、工商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现将省物价局、经信委、农业厅、工商局、粮食局、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平价商店设立方式按照粤价〔2011〕39号文和粤价〔2011〕79号文的规定进行。

  二、平价商店资质条件的认定按照粤价〔2011〕39号文和粤价〔2011〕79号文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且经营范围中含有相应经营项目。

  (二)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的肉、禽、蛋、蔬菜单项商品专柜的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经营的平价商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应符合省、市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除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和粮油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五)平价商店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必需的平价农副产品(具体价差幅度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三、平价商店资质的申请、审核和认定除按照粤价〔2011〕39号文和粤价〔2011〕79号文的规定外,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分别向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并提交《汕头市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附件)。

  (二)受理申请的各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平价商店资质予以认定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应当同时报市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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