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12〕29号)


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汕价〔2012〕22号)的规定,结合近期粤东地区码头平均交易价格和我市中心城区燃气市场价格实际情况,现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新用户每立方21.5元,老用户每立方19.5元。
  二、各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并在收费窗口的显眼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三、请在4月25日前将本企业的进货成本变动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局,以便定期核算。
  四、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五、以上通知自2012年3月1日的实际用气量起执行。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项目居民新用户价格(元/立方米)老用户备注
优惠价格(元/立方米)优惠办法
管道石油气21.519.5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自2012年3月1日的实际用气量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