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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教育局党委办公室关于重新制定印发《汕头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通知


  1、对局机关和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和市直属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正职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积极协助局长、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制定局机关和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要求,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抓好局机关和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进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意见向局党委报告。

  4、组织对涉及局机关党员、干部和市直属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信访线索的核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5、负责抓好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纠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以及关于加强对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的力度,坚决纠正不正之风,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搞好教育行风建设。

  6、组织局纪委会、监察室(审计科)的工作人员努力做好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7、督促分管科室严格要求,带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执行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定期听取分管科室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并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掌握分管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廉政勤政情况,对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认真依照政策法规开展教育督导、督政、督学工作。

  8、带头遵守《廉政准则》、《廉政守则》和中央、省、市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9、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支持自己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其他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为其个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谋取其他方面的私利。

  七、范韶全同志(党委委员、调研员)

  (一)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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