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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新版《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新版《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2]25号)


各区县住建局,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实际, 我局组织对原汕头市建设局印制的《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原项目手册》)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版《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及各类政策性住宅)建设,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填写 《项目手册》 ,并报住建部门验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填写一本 《项目手册》 ,每季度送 市(区属企业送 区 )住建部门 验核一次。必要时,应根据市、区住建部门的要求,随时将 《项目手册》 送验。本 《项目手册》的验核情况将作为企业资质晋级、延续依据之一。

  二、市、区住建部门每次验核《项目手册》后,应签署验核意见,并加盖验核专用章。首次 验核 时,应当按市、区代字+年号+资质证书后三位编号+三位自然数号的原则,对《项目手册》进行统一编号,造册登记。

  三、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手册》送市(区属企业送 区 ) 住建部门 统一存档(企业可留复印件)。

  四、开发项目用地被收回或因其他原因被撤消,开发企业应办理《项目手册》注销手续,并交回《项目手册》原件。开发项目进行转让的,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到市(区属企业到 区 )住建部门办理《项目手册》变更手续。

  五、本《项目手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原项目手册》同时停止使用。各房地产企业尚在开发但未进行竣工备案的项目,应按照本《项目手册》要求重新填写,在《项目手册》封面右上角注明“换册重填”,送市(区属企业送 区 )住建部门进行审验,并上交《原项目手册》;已办理竣工备案项目,直接将填妥的《原项目手册》送市(区属企业送 区 ) 住建部门 统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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