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
各县市、州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宣传发动和防范教育工作力度。不但要抓住每年的世界“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等有利时机,还要在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区域所在的乡镇、村或群众集中居住区,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逐步提高全社会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意识、防治水平和应急避险及自救能力。同时,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什么是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的危害、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及防范措施,提高公众的防灾避灾意识。
4、制定并发布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抢险指挥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各县市和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抢险组织。
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地质灾害的防治实行归口管理,即灾害点所在地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灾害点所在地没有主管部门,但属人为诱发或有受益人的,由诱发者或受益人负责;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国道314、315、217、218线山区和山前区,因长年风化和雨水浸蚀,容易出现危岩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各级养路部门负责对本区段内的危险地段进行维护和排查,树立警示标志,制定防灾和抢灾办法,健全灾情速报等安全制度。
山区由于牧民居住偏远比较分散,地质灾害防治、预报工作比较困难。各县市要与所在乡镇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书》,对各乡镇、村和受灾威胁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提高广大受灾威胁群众自测、自防、自救及躲避地质灾害的能力。受灾隐患区的各矿山企业,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地段的排查,并对矿山尾矿库进行重点排查。对矿山开采、修路等工程施工可能诱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要求各矿山企业将尾矿堆运到远离矿区的平坦地域,清理排水沟,降低开采边坡,治理灾害隐患点。
对山区旅游景点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在汛期来临之前,旅游部门应做好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制工作,特别是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和巴音布鲁克自然保护区遇雨后可能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要督促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在隐患区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醒游人注意安全。在旅游季节,游览路线景点的选择上要避开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暴雨期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地点,及时制定和采取防治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提前预报,汛期定期检查并报告情况,以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旅游区景点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条文,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规范矿山企业和人类活动。要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有效预防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