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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浙江省农田水利工程标识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浙江省农田水利工程标识的通知
(浙水办农〔2012〕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扩大社会影响,树立农田水利良好形象,促进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经研究,启用浙江省农田水利工程标识(以下简称标识,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识可用于我省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央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及省级农田水利项目等建设有关的工程、刊物、报告、网络、标幅、交通工具、办公物品上。标识下方的“浙江省农田水利工程”可根据具体建设内容改成“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央小农水专项工程”、“省级小农水专项工程”、“灌区改造专项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表达。严禁将该标识用于从事违法活动、商业竞争以及与浙江省农田水利无关的领域。

  二、各地可从浙江水利网上下载标识原形,以JPG格式保存。可按照标识原形的颜色、字体、比例制作。在使用中可根据需要放大、缩小,采取悬挂、粘贴、喷涂、印制等方式和立体、平面等形式,力求美观、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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