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
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地籍调查
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实测或图解等多种技术方法,查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五)权属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
(六)公告
将审核结果进行张贴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
(七)注册登记、颁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向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八)信息化管理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档案数字化,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
五、相关规定
(一)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六条以及《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 17 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纠纷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可以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
(二)规范登记
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档案资料不全、不规范或者缺失的,应补正完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六、实施保障
(一)成立组织机构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组织,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推进。为了加强对全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州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件)。各县市、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督导检查、指导、成果汇总上报;县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实施、指导、协调、自查、成果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