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及《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
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各县市一定要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据农牧区初始登记成果、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201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有条件的可以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登记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