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积极开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要对《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强制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执行情况,以及对《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认真研究解决普遍或者突出问题,健全相关机制,完善监督和问责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积极探索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政府层级或者内部监督,与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有机衔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四)畅通渠道,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公示行政复议工作流程,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必须载明救济途径。
2、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耐心、细致接待群众申诉,积极引导申请人、申诉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对书面审查中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等情形的,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重大复杂案件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要以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提升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