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投资企业招用克州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8、投资企业吸纳克州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自行培训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培训、鉴定费用给予相应补贴。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按照培训机构社会招生学费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给予相应的培训、鉴定补贴。
第六条 凡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同时,可享受以下金融政策。
1、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鼓励典当行、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为企业提供短期和中长期融资。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申请技术改造、产品创新、流动资金等优秀项目贷款,在审批效率、贷款额度、利率水平等方面给予倾斜。
2、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转移类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开辟“绿色通道”,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担保抵押方式进行融资。对新设立的投资企业在开立帐户、支付结算、现金供应、结售汇、征信服务等方面提供优先金融服务。
3、积极支持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地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服务。鼓励来州投资企业入股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来州投资企业在克州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服务资源,强化服务职能,清理行政收费项目,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工作流程。
第八条 对重点鼓励投资规模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建立“绿色通道”协调服务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出示执法检查的依据和相关证件、手续,并告知执法检查的事由、内容、程序及企业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财政部门将依据确认的实际引进到位资金数额,按照1‰-3‰的标准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主要安排对引资者的奖励和招商引资活动拓展等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