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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国家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创造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鼓励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来克州投资兴业,现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 行)

  第一条 为创造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鼓励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投资兴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国家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可采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购买、参股、控股、兼并克州各类企业,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等投资方式来克州投资。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品牌商标、物资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对口援疆省市的产业援州企业,均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同时,可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免收县(市)人民政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金。

  3、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执行,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可再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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