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交法发[2012]51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我市交通运输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现将天津市于二〇〇七年颁布的《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大家,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中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为确保我市交通运输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及清理评估等按照正确的工作程序贯彻实施,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依法科学合理确定制定主体资格和制定内容事项,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参见《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提高制度建设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草案送局长办公会审议前需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参见《规定》第三章、第四章);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备案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由行政首长签发,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依照规定报送备案(参见《规定》第五章、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