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措施。要加快推进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全面完成第一、二批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做好第三批的前期工作,并争取早日实施。各地要进一步清查危及人身安全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进一步落实山洪地质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在山洪地质灾害来临时,要充分发挥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作用。
(七)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187号)要求,建立健全城市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城市防洪排涝应急管理机制,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和网格五级防汛防台组织体系。加快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完善地下商城、车库、交通隧道等地下空间和公共设施的防洪排涝设施,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八)统筹做好防旱抗旱工作。要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各地要把确保群众生活用水放在首位,统筹各方用水需求。加强水资源配置和饮水安全管理,科学调度城市供水水源水库,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雨洪资源。加强浙东引水、乌溪江引水等跨地区、跨流域引调水应急水量调度管理,配合太湖局做好“引江济太”在浙江境内的调度,做好杭州抗咸拒潮应急调水等工作。根据旱情,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九)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汛〔2011〕13号),按照“参谋、协调、管理、服务”的职能和“职责明确、机构健全、标准适度、管理规范、手段先进、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各级防指办应急能力建设,省防指调研出台《加强防指办能力建设指导性意见》。各地要研究制定防指办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使各级防指办组织机构更加健全,人员配备更加合理,规章制度更加完备,预案体系更加完善,决策手段更加先进,日常管理更加规范,逐步达到“机构健全、队伍一流、管理规范、装备先进、反应快速、保障有力、应对有序、减灾有效”的目标。要充分做好洪涝台旱灾害应急准备,一旦出现汛情、险情、旱情和灾情,按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各项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防台抗旱责任制。在主汛前,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公布防汛防台责任人名单,并把防汛防台职责书面通知到各责任人。由省防指公布2012年大中型水库、重要堤防、主要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由各设区市防指公布所辖区的小型水库、主要堤防海塘、蓄滞洪区等工程设施、山洪灾害预警和乡(镇、街道)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等防汛防台责任人;由各县(市、区)防指公布所辖区的重要山塘、堤防海塘、蓄滞洪区等工程设施和行政村(社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等防汛防台责任人。水利、国土、民政、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公布与防汛安全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