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肃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建筑安全监督检查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又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工程项目及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性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组织加强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性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组织公开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进行暗查暗访。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在认真仔细上下功夫,真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隐患。要严肃认真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切实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生产安全隐患。
(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技术难度较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要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工作岗位安全技能,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掌握基本安全技能和防护救护知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费用投入,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八)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稳定建筑安全监管队伍,不断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来源,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建筑安全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及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管水平。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效能,并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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